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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不定期检测使不得!

发布日期: 2026-04-19 来源:杏彩手机客户端官网

  2024年9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在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2024年8月21日检测调校,再次检测调校日期为2024年9月7日,检测调校时间间隔17天,周期超过15天,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该煤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煤矿罚款2.5万元。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必然的联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操作规程使用,履行使用的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能发挥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定期检测”中“定期”的具体周期常常要依据行业技术规范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煤矿未按规定周期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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